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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的通知

2017年11月27日 14:03  点击:[]


根据教育部《关于2017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》(教港澳台办[2017]507号)以及《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》(财科教[2017]139号)的精神,现将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审对象

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科生、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;

二、基本参评条件

1、热爱祖国,拥护“一国两制”方针;

2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;

3、诚实守信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;

4、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、成绩优良。

 

三、奖学金种类、标准

1、博士生特等奖(奖学金30000元学年)、一等奖(奖学金15000元学年)、二等奖(奖学金10000元学年)、三等奖(奖学金7000元学年);

2、硕士生特等奖(奖学金20000元学年)、一等奖(奖学金10000元学年)、二等奖(奖学金7000元学年)、三等奖(奖学金5000元学年);

3、本科生特等奖(奖学金8000元学年)、一等奖(奖学金6000元学年)、二等奖(奖学金5000元学年)、三等奖(奖学金4000元学年)。

四、 申请材料

《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》(详见附件)

 

五、 申请截止时间

2017年11月30日前,申请人向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。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或逾期提交均不予以受理。

 

六、 审批程序

(一) 奖学金的评审由我校“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”评审小组负责。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,并将推荐人选名单公示后上报教育厅。

(二) 最后获奖名单以教育厅批复文件为准。

 

七、发放方式

按相关部门要求,奖学金将由财务处统一通过银行划拨的方式转至学生个人账户(仅限广州市内发行的中国银行卡)。

备注:为使学生如期收到奖学金,请还未按要求办理银行卡的同学尽快办好银行卡。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收到奖学金,责任自负。

国际学院

2017年11月27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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